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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核制“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6)”,使用管理单位如下: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印章编码:6104010054847”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印章编码:6104010054848”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印章编码:6104010054849”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渭城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印章编码:6104010054850”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印章编码:6104010054851”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6),印章编码:6104010054852”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7),印章编码:6104010054853”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8),印章编码:6104010054854”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9),印章编码:6104010054855”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0),印章编码:6104010054856”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永寿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印章编码:6104010054857”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印章编码:6104010054858”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武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3),印章编码:6104010054859”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4),印章编码:6104010054860”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淳化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5),印章编码:6104010054861”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6),印章编码:6104010054862”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使用并管理。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限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与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执法专用章超职权范围使用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6)印模.pdf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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