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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开展小微企业与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环函〔2024〕382号)文件规定,陕西隆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豫光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咸阳市小微企业与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申请表》。经研究,现将审核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陕西隆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豫光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提交了《咸阳市小微企业与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2024年12月13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在两家企业主持召开了小微企业与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现场核查会,综合两家企业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专家组认为两家企业基本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开展小微企业与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环函〔2024〕382号)相关要求,同意陕西隆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豫光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与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
二、收集范围和类别
(一)收集范围
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5吨以下的产废企业,各教育、科研、医疗、检测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汽修、电动自行车维修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暂存点产生的有害垃圾。
(二)收集类别
1.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2.禁止收集易爆性、感染性废物、剧毒化学品类废物,包括HW01医疗废物、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5爆炸性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4含砷废物、HW29含汞废物(其中900-023-29、900-024-29除外)、HW31含铅废物(其中900-052-31废铅蓄电池除外)、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50废催化剂(900-049-50除外)等,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我局现已受理两家单位申请,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该企业的环境管理信息予以信息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6日-12月20日
联系电话:029-32085843
电子邮箱:181699579@qq.com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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