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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函〔2025〕346号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规模化畜禽养殖业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分局,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水平,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按照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群众信访投诉问题多发的实际,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市2025年度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检查范围
文件下发之日至2025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检查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方式
1.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办法,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采取系统抽取的方式进行,各分局系统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总数的20%,市级对全市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企业系统抽取比例控制在3%—5%之间,原则上2023年至2024年“双随机”抽取过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不再抽取。
2.各分局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农业农村部门信息共享,全面摸清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底数。
3.各分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本次检查工作;
4.对环境管理规范、治污设施先进,建成以来未因相关环境问题被信访投诉举报已及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养殖企业,优先使用非现场方式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1.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定期监测等情况;
2.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排污许可证持证落实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
4.畜禽粪便及沼液的综合利用情况,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及无害化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恶意直排畜禽粪便情况;
5.养殖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存储、登记、规范处置等情况;
6.养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
7.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群众信访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执法分为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阶段(2025年9月23日-9月29日)。
责任单位:各分局
第二阶段:专项检查和整改阶段(2025年9月30日-12月10日)。对专项检查发现的畜禽养殖企业环境问题由各分局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整改情况按期上报市局。
责任单位:各分局
第三阶段:抽查评估总结阶段(2025年12月11日-12月20日)。按照各分局报送典型突出问题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销号,针对各分局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责任单位:自然生态保护科、市支队
配合单位:各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分局要制定本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采取灵活执法方式开展执法工作,加强与辖区农业农村部门协调沟通的同时,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规模以下养殖户做好监管检查,坚决杜绝以非洲猪瘟和行业防疫管理要求为由出现不配合专项检查的问题和现象。
二是要突出重点,优化执法方式。各分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七项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执法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企业并举,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养殖企业现状及周边区域进行巡查,通过“无感式”执法方式精准筛选问题线索,针对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及信访投诉问题线索,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帮扶式检查,不仅要做到严格执法,还要做到执法有“温度”,对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水体、土壤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三是要协同高效,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各分局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全面摸清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底数,要建立完善会商联动机制,加强与市级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报送、互联互通、问题移交和整改工作落实,坚持边查边改,逐企业逐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坚持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完成不放过,持续做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动态化长期监管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此次专项执法工作收到实效。
四是要专人负责,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各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和信息上报工作,并于2025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总结(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清单和专项执法检查问题统计表)上报市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刘 伟 电话:33544671
附件:1.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清单
2.专项执法检查问题统计表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附件1
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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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 名称 |
地址 |
养殖畜种 |
设计存栏规模(头) |
实际存栏规模(头) |
环境影响 评价 |
污水排放口设置情况 |
排污许可 管理情况 |
清粪方式 |
粪污处理 后去向 |
粪污无害化 处理方式 |
病死畜禽尸体处理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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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养殖畜种是指生猪或奶山羊;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无;3.污水排放口设置情况是指是否设置有污水排放口;4.排污许可管理情况是指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5.清粪方式是指全程水冲粪、干清粪、水泡粪等;6.粪污处理后去向是指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加工生产有机肥、采用沼气工程、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进行处置)或达标排放、回用等;7.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方式是指畜禽固体粪污采用自然堆肥、条垛式主动供氧堆肥、机械翻堆堆肥等好氧或厌氧技术,液体粪污采用好/厌氧发酵、异位发酵床等单一或组合技术等进行无害化处理;8.病死畜禽尸体处置方式是指采取安全填埋井填埋或依托专业化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等。
附件2
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问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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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养殖 畜种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查处情况 (督办、约谈、立案调查、移送公安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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