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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xy-icon-clock.png 时间: 2024-08-01 08:37:35
xy-icon-source.png 来源: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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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影响评价审核;建立健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各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核查、督办各县市区(管委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监督全系统罚没收入等各类收费项目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及稽查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园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辐射安全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对涉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提出意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性文件;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措施的落实。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组织市级生态环境成果鉴定、交流与推广。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引进及对外交流。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 负责配合党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督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十三)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市级生态环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陕西。

办公地址: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59号生态环境大楼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32036318

领导信息: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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