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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使用“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6)”。
特此公告。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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